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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号关于组织参与廊坊市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6  浏览次数:11027 次  来源:老澳网门票官方网站
集团工会各分会、工会小组:
  按照省总要求,原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更名为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使“互助”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集团工会根据市总工会要求,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决定即日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职工互助医疗”活动。现将本期活动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缴纳时间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25日。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缴纳标准
  集团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50元。
  三、缴纳方式
  各单位分会、工会小组统一收取本单位职工互助金,并进行登记,然后统一上缴集团工会(中太大厦1509),由集团工会统一缴至市总工会。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持续开展。各分会、工会小组要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增强工会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抓大事、抓善事、抓要事、抓有影响事的重要体现。活动开展7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职工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各分会、工会小组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对于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方法上日臻完善。
  2、抓住重点,着力宣传。要广泛运用新媒体来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对救助政策和往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着力宣传,营造舆论关注,使此项活动更加深入人心,从而最大限度的吸引和动员更多职工参与进来。
  3、不忘初心,以职工为本。各分会、工会小组要时刻牢记此项活动最初开展的目的,时刻把职工放在第一位。倾听职工的困惑,解答职工的问题,解决职工的困难。
 
附:《廊坊市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老澳网门票官方网站工会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报:集团党委                                         
送:工会两委委员                                     
发:各单位分会、工会小组                            
打印:刘京梅        校对:郭春宇                    
 
 
廊坊市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踊跃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缴纳互助金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50元。
第七条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
第三章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且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动当期内,对符合条件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种情况,按照河北省总工会文件(冀工发【2016】12号)执行(附件5)。
4.在活动当期内,对突发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活动当期内且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九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参与职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子女)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当期内以上四类人员只可救助一次)。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活动收据原件各一张。
(2)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三级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5)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的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在市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张榜公示不低于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互助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市、县两级统筹,收集和管理资金。
1.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须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须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工会。
2.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廊各单位在接收互助金时,除了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外,有下属企业的各单位要汇总《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总工会。
3.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互助金后,汇总《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汇总表》和《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上报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比例留存,将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
1.全部基层工会将所收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上一级总工会。
2.市直各单位工会,将所收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市总工会。
3.县级总工会将本区域内所收全部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按85%留存,15%的比例上缴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
第十五条  实施救助的金额,原则上按下述规定逐级审批: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由上一级总工会审批,先从县级工会留存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市级留存资金中申请解决。
2.县级工会审批权限: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视情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且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上报市总工会救助。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医疗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
第十八条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工会,要将所收互助金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结余资金转下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三监督”机制: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进行资金监管。
3.遴选职工代表对活动进行客户端监测。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三个平台全方位公开活动信息情况:
1.廊坊市总工会网站(www.lfszgh.org)。
2.微信公众平台(廊坊职工医疗互助)。
3.APP(廊坊掌上工会)。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职工医疗互助”救助情况上报至市总工会。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县级总工会也相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活动的开展,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总工会及所属工会互助金的上解、收集和调剂。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督导检查所属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互助金的收集、管理、使用、调剂和上解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指导检查基层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参与职工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上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的收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考核、除外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参与率、筹资额及支出额进行考核。对同时达到职工参与率30%以上、人均筹资额50元以上、资金支付额65%以上三项条件的县级总工会予以奖励;对职工参与率20%以下的县级工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3.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附件
 
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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